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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
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
长达六百年的遗留不是凯末尔能够一手抹去的,今天埃苏丹能够一直稳坐钓鱼台就是宗教对于土耳其人影响最好的写照,而这恰恰是奥斯曼帝国的遗留。
塞大帝穿越前也会把土耳其喜欢认野爹这件事拿来嘲笑,毕竟一上来就十几个爹,跟报菜名一样,看着就想笑。
或许其他的爹可以说确实是野爹,但奥斯曼帝国对于土耳其却又有不同。
近代以来巴尔干诸民族或者说所有原先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下,最后独立的民族其实是一个新的产物。
无论这个民族在被征服前是否存在,在奥斯曼帝国漫长的统治中,他的民族认同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几乎所有奥斯曼帝国治下的民族,他们的独立过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民族再建构的过程。
而这之中最为特殊的是土耳其人,他们说是独立,似乎又不想忘却继承。
这是因为他们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联系比所有其他的国家都要深。
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法律上。
在凯末尔于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这片土地上的法律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六百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
可以说,对奥斯曼帝国而言,官僚政治中波斯语和古图觉(避免出事,懂得都懂)语是他们的生活语言,但是阿拉伯语却是他们的法律审判语言。
伊斯兰法律的源泉就是《古兰经》,它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兰经和伊斯兰的法典来规范的。
伊斯兰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组成,分别为:古兰经(kur’an)、撒那经(Sü)、赞美神的词( cma)、个人意见和观点( tihat)。
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是不容争执的。
伊斯兰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别法2种,行政法不但对宗教事务的模式和规范,宗教等级,税务征收进行了规定,还把刑事方面的规定也都划归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UU看书 www.uukanshu.com
它规定了复仇、伤害以及对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罚,对盗窃、抢劫、信仰的变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罚;并且规定了司法机构,审判方法和诉讼程序。
在这部分中对通奸和信仰变更的处罚都有非常详细的和严厉的规定。特别法中却规定了:自由人,奴隶,家庭,遗产,伊斯兰宗教基金,债务和分配,伊斯兰法律中的所有权等等。
在教法的影响下,对比一下前一个伊斯兰化的封建王朝-塞尔柱王朝。
可以看出,奥斯曼帝国的法制结构仅仅是比塞尔柱王朝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但从原则上是相同的。
这个法律结构从建国到几百年的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权威仅仅在统治中心保留着。
奥斯曼帝国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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