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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了三位律师应聘,听说是一位同行推荐的。”云乔说完,急匆匆的走进了办公室。
不一会儿,孟广达带着宇文东走了过来,最近慕名来找他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明显比之前多了不少,从早上一来就开始忙,新泡的茶水都凉了也没喝上一口。
“达哥,达哥。”周颖起身冲孟广达招手。
“咋么啦?有事?”梦广达习惯性的捋了一下稀稀疏疏的头发,问道。
“上次我请教您的那个案子还记得不?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个案子。”周颖问道。
“是不是被告人叫江什么枝那个案子?”孟广达想了想。
“对,就是那个案子。被告人叫江春枝,我做的罪轻辩护,昨天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周颖回道。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春枝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江春枝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
江春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春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春枝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江春枝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江春枝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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