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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我们认为,鲁为所从事的是一种劳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或者职务行为。
辩护人之前提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公务’的理解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本案中,鲁为的家电销售网点所进行的审核仅是形式上的审核。而且这种审核更多的是起收集、汇总材料的作用,其先垫付后领取资金的行为也类似于一种经手,而不具备职权或者职务内容。 这种审核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不具有管理国有财产的性质。
销售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形式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又取得了农民的委托代为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补贴资金,之所以会这样设计,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方便农民,而不是出于行政管理职权行使的必要。
由此可见,鲁为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其劳务上的便利,是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经营的内容,因而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为虽然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农户的身份信息及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户,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部门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鲁为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完毕。”云乔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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