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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摆明就是谋杀,何来的伤人啊!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问道:“你此话怎讲?”

张斐道:“小民在被审过程中,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就立刻认罪,不知是否?”

许遵点头道:“是有此事。”

张斐道:“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在真宗皇帝时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责衙役严刑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只有刑侦审讯。”

恁地专业?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

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警察问供,属刑侦审讯,法院的审问,才叫做司法审讯。

张斐立刻道:“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便立刻认罪,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只是普通询问,也就说,可以以自首论处。”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便主动招供,也可属自首情节,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许遵捋了捋胡须,道:“言之有理。”

张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道:“根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根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是条例。

下半句,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这是举例解释。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就只适用于盗杀罪。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

可徐元却听傻了。

这样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故免除盗窃之罪,只追究杀伤之罪。可到你这,却颠倒黑白,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岂有免除谋杀,只追究伤人之罪的道理,若是这样判罚,这天理何在。”

张斐笑道:“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

徐元纳闷道:“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

张斐道:“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需要一些补偿,这难道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吗?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

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

那么小民要问,到底是这天理为先,还是律法为先。”

徐元一时哑然。

这两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但经过张斐这番诡辩,愣是变成同一件事。

如今水落石出,谁都不能否认,张斐确实坐了三个月的冤枉牢,他跟着案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他都不认识阿云,哪怕就天理而言,也是该给他一点补偿。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办事,律法是这么规定,就不能怪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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