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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有这个基础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没有!

田地制度上,大明实行鱼鳞册、黄册的“双册”制度;商业政策上,大明执行严格的“重农抑商”政策。

这两种政策,几乎是与北宋截然相反的。

朱棣问道:“那国师以为,大明同样也要‘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四民皆本’吗?”

听闻此言,就连一直默默地当隐形人的内阁众人也停下了手中的笔,认真以待。

“不能!”

姜星火严肃地答道:“王安石变法给我们的变法,提供了最直观的参考样本,而从中得出的经验教训就是,田地制度绝对不能贸然改变!”

听到这句话,内阁众人松了口气,黄福、蹇义也放下了心里的大石头。

鱼鳞册、黄册的“双册”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却是大明朝廷控制人口和土地的最重要政策手段,如果这都要改,那显然是天都得塌了。

“姜星火虽不算老成谋国,但这一点倒还稳重。”兵部尚书茹瑺看着姜星火,心头暗暗道。

虽然他是跟着皇帝的态度走的,但茹瑺的心里并不是特别地支持变法,在茹瑺看来,不胡乱折腾就是最好的,如果姜星火连田地制度都打算动,那就是真的动摇国本的事情了,哪怕是茹瑺,也不得不违背皇帝的态度直言劝谏。

听到不动田地制度,朱棣也很满意。

别的都好说,动摇不了国家根本,但田地制度这种东西闹不好,是真的会搞的江山倾覆的.王莽的例子还不够鲜活吗?

“但四民皆本,却是要以加以借鉴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了刚才说的第二要务,也就是通过对市场的挖掘来获得经济收入,充分活跃国内市场。”

姜星火顿了顿才继续说道:“不管是王安石变法还是我们的变法,核心目标就是快速改善国家的财政情况,并且最好是不留隐患地改善.那么天下田地总量有限就意味着农业税有限,大明每年能收上来的农业税是一定的,所以我们要看向商业能为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就是国内商税和海外贸易,海外贸易方才已经分析过了,姜某要说的,便是我们如何吸收王安石变法在商业上政策失败的教训,以及王安石到底失败在了哪里,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商业上的变法成功,从而让国家的财政实现快速增长。”

姜星火的目的当然不是让大明财政快速增长,让朱棣有花不完的钱去建立千古一帝的功业,事实上,不知不觉间,姜星火已经把邪龙破壳而出的最重要条件深埋了下来。

“方才说了,王安石的方向是对的,确实要用动态的眼光看问题,国家要用动态的理财术但王安石选择的路是错的,因为有几样活跃市场的东西他不懂,也就是我所说的产权基础、中央银行、商业钱庄、公司制。”

“产权基础是什么?”朱高煦适时问道。

“商业交易的最重要条件是什么?”姜星火反问道。

“公平交易?”

“不。”

姜星火摇了摇头,说道:“最重要的条件是——财产私有。”

“如果你的财产随时可能会被剥夺,那么就算你公平交易,又有什么用的?或许下一瞬间,你的财产就不是伱的了。”

这里要说的是,姜星火最想实现的,当然不是财产私有,而是相反的一条路,但基于目前15世纪的具体时代条件而言,显然是先搞财产私有,把邪龙孵化出来更为靠谱一点,毕竟历史是螺旋上升的嘛。

但是这一点,却并不算出乎意料地引来了一片沉默。

原因也很简单,这一个名义的问题。

从名义上讲,在封建皇权时代,“朕即国家”。

整个大明的一切,从法理层面,都是大明皇帝的所有物,个人不存在私产。

皇帝一般不会派人冲进你家,把你的家里的财产充公,但皇帝毫无疑问有随时、随地、随意、随人地行使这样权力的法理依据,这也是皇权至高无上的重要的表现。

如果承认财产私有,那就意味着对皇权的破坏,这是朱棣这个皇帝,乃至他身旁的皇子和国公们所不能接受的,因为他们的权力,从根本上讲,都源自于皇权。

“臣民名义上财产私有,朕断然不能接受。”

触及到了朱棣的底线,朱棣明确地表达了他的态度:“朕可以接受事实上的财产私有,朝廷和地方官府也不会随意没收臣民的私有财产,以此来支持商业的发展,让大明能重现北宋的财政收入高度,但名义这个口子,是万万不可能开的。”

姜星火倒也没打算一步登天,他知道朱棣九成九不会接受,这时候也没什么失望.更何况,这有什么可失望的?只要朝廷能够在事实上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有朝一日,这个“名”自然会与“实”相匹配。

不过资产阶层主导的社会大变革,这一天的到来姜星火在第八世注定是看不到了,他只需要跟原本的历史相比,取得一点点突破,让历史的进程加速就可以了。

姜星火跳过了这个话题,继续说道:“除了产权基础,对于商业交易来说,其次重要的就是交易的中间组织,所谓中间组织,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号组织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信贷组织的专业化。”

这里要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公司”这个词,理解为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

冷知识:如果没有姜星火的插手,永乐元年再往后推几十年,公司的雏形,也就是康孟达组织就出现了。

所谓康孟达组织,是合伙经营的一种商事契约,它是最早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这种新的组织模式与家族共同经营不同,依照这种契约,一方出资而不参加营业活动,另一方则运用自己的设备条件等从事营业活动,双方按出资数额对盈利进行分配,出资者依出资数额对经营亏损负有限责任,而营业者则负无限责任。

这种共同经营形式,最初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盛行于海上贸易,由既想获得利益而又不愿亲身冒险的资产家出资,由航海者向海外运销货物,盈利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资产家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后来,这种合伙形式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隐名合伙(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随后,在永乐元年往后推152年,被称为“血腥玛丽”的英国女皇玛丽一世,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早期最出名的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

嗯,放到大明就是“西天竺公司”了。

所以公司制这种东西,不仅不是什么跨时代的、不符合当下大明实际情况的生搬硬套,也并非姜星火的拍脑袋决策,而是实实在在能直接拿过来用的东西。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这就是纯粹的商业概念,不涉及到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即便姜星火不提出来,再过一百多年,西方商人也搞出来了.通讯和制造力水平都是一样的,凭什么西方商人能做到的,大明商人做不到?没有这个道理的。

更何况,如果真说国家的管理水平,还真不要吹西方,大明的官僚体制虽然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论行政效率,绝对吊打现在的西方诸国,这是毫无疑问的。

不然呢?近代英国的文官制跟谁学的?

姜星火给奉天殿内的众人解释了什么叫做“公司”,以及公司的几种形态后,众人显得非常.平静。

是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什么划时代的创举,只是觉得“哦,国师搞的新玩意听起来挺有道理的,似乎有助于商业的发展,能让商人们开展交易更加清晰、便捷”,也仅此而已了。

而且其中责、权、利的划分在数千年的商业活动中早就有了类似的概念和雏形,只是没有人提出来这么明确而已,对于众人来说,并非什么不能理解的东西,说白了就是做生意的那点事,谁掏钱、谁收益、谁担责任、谁经营,如此而已。

“至于信贷组织的专业化,便是国家控制的中央银行,以及民间的商业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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