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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本案中,被告人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将勾兑好的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荣阳主观上对吕艳兰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条件。同时,荣阳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条件。”隋夏停下手中的笔,发言道。

她平日里虽然很随和,但是在讨论案情时却很干练,发表意见不会拖泥带水,与孟广达的旁征博引截然相反。

随后,宋辉等人也纷纷发表了观点。

“这个案子,之前我和杜律师一起分析过,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律师,你给大家说说理由。”方轶见众人都发表了意见后,看向杜庸。

“好,我是主办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更长,得到的信息也更多,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第一,荣阳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荣阳对母亲吕艳兰负有赡养义务。吕艳兰受到病痛折磨,在最后一次请求其帮助购买农药自杀的情况下,荣阳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为其购买农药,并在勾兑后拧开瓶盖把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为吕艳兰自杀提供了条件。

在吕艳兰服下农药后,荣阳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而是看着吕艳兰中毒身亡。荣阳虽然没有实施灌药行为,但从性质上分析,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外,荣阳是否实施强行灌药的行为,是我们判断其犯罪动机和其是帮助自杀还是直接动手杀人的重要依据。

关于该问题,在直接证据方面仅有被告人供述,而在间接证据方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均证实被害人在死亡前没有进行激烈的反抗或者挣扎。

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荣阳没有实施强行灌药行为。这一点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第二,荣阳的行为与母亲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此前,吕艳兰因不堪病痛折磨而产生了轻生念头,但是由于卧病在床,无法自行实施自杀行为。

在吕艳兰的请求下,荣阳明知农药有剧毒性,仍向吕艳兰提供农药。虽然其只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但其明知吕艳兰得到农药服下后,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荣阳提供农药的行为与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荣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帮助自杀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允许实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体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专门就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被害人承诺情形的故意杀人,原则上都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杀人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荣阳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系在母亲吕艳兰的请求下实施的,但由于其侵害的生命权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故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庸阐述着他的观点。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如果被告人荣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的问题。

说实话,我内心里也是同情被告人的。”宋辉见杜庸发表完了意见,把话茬接了过来。

“这是咱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杜庸一脸严肃的说道:“既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怎么说服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是我的义务,也是我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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